本辦法依據《關于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》(國資發〔2016〕315號)制定。
1目的
本辦法是為了保障政府、企業、公民和其他組織等利益相關方依法獲取集團公司信息,提高工作透明度和依法治企水平,打造法治一汽、陽光一汽。
2適用范圍
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在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職責過程中,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,向利益相關方和組織公開的企業信息。
集團公司總部各單位、股份公司各單位(以下簡稱各單位)按本辦法執行。
集團公司各級全資子公司、控股子公司(以下簡稱各子公司)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制度規定并實施信息公開。上市公司可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等相關文件制定制度規定并實施。
3遵循原則
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、合規、及時、準確、安全的原則。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,不得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。
集團公司發布信息涉及其他企業或社會機構的,應當與有關企業或機構及時溝通、確認。
4術語定義
本辦法所稱信息,是指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在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職責過程中,公開發布的以文字、圖片、圖表、視頻等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。
5職責權限
辦公室負責牽頭實施本辦法,制定完善相關制度,協調和督促落實信息公開工作。黨委工作部負責發布各單位審定后的信息,負責集團公司官方網站信息公開專欄的運營管理,負責信息公開的輿情監測及應對。各單位負責提供、審核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。
6管理要求
6.1信息公開的范圍
6.1.1集團公司公開的信息內容,重點包括以下方面
a)市場主體登記等基本信息;
b)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;
c)重要人事變動;
d)按上級要求發布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情況;
e)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;
f)重大改制重組結果;
g)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等信息;
h)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;
i)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;
j)履行社會責任情況;
k)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。
6.1.2下列信息不予公開
a)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,涉及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的信息;
b)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、調查取證、審議等執法活動的信息;
c)公開后可能對他人隱私和名譽構成侵害、對相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損害、對企業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帶來影響的信息;
d)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。
6.1.3擬發布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,需要請示并經上級批準的,未經批準不得發布;需要征得有關企業或機構同意的,未經同意不得發布。
6.1.4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發現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、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,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。
6.2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
6.2.1信息公開的方式
集團公司官方網站是集團公司信息公開的主要載體,設置“信息公開”專欄對信息公開的法定依據、信息范圍、聯絡方式等進行公示。
集團公司官方網站發布集團概況、組織機構、資質榮譽等企業基本信息,并及時進行更新,同時按需要發布企業動態和經營活動信息。
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,還可通過集團公司新聞發布會、社會責任報告、官方微博微信、報刊、電視臺等渠道進行公開。
6.2.2信息公開的原則
信息公開堅持“誰形成誰公開,誰公開誰負責”的原則,提供信息的單位是確定信息是否公開的主體,對本單位形成的信息要逐條審核、逐級把關,確保信息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可靠性。
信息公開堅持“先審查后公開”的原則,提供信息的單位在公開信息前,要嚴格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及集團公司《保密管理規定》等,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,確保不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,不泄露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。
6.2.3信息公開的程序
提供信息的單位要履行信息公開提出、審核、批準、發布的程序,通過集團公司協同辦公系統進行集團公司網站信息發布申請,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后,報送集團公司官方網站運營管理部門審核后發布信息,并同時報集團公司辦公室備案。
6.3加強風險評估和監督管理
6.3.1加強信息公開風險評估,提供信息的單位要對公開信息的影響和風險提前進行預判,制定相應的防范、化解和回應預案。
6.3.2加強信息公開輿情監測和應對,提供信息的單位要對公開信息提前進行輿情風險識別,對可能產生輿情風險的信息向輿情管理部門報備,以提前制定預案,做好輿情監測及應對。
6.3.3加強信息公開責任追究,對因工作拖延、責任心不強等原因造成的信息公開延誤、泄密、引發不良影響等情況,依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。
6.3.4加強信息公開工作培訓和交流,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,以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。
6.4其他要求
6.4.1各子公司信息公開制度、信息公開目錄的確定和調整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集團公司辦公室備案。
6.4.2各單位、各子公司應當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,具體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協調落實。聯絡人名單報集團公司辦公室備案,聯絡人發生變動的,5個工作日內將新聯絡人名單報集團公司辦公室備案。